
上次聊到,以太坊的证券属性的情况,那么今天我们就继续来讨论下,上文说到的四个证券因素,那么分别都有哪些具体的说法和含义呢今儿火信小编就来和大家一起聊一下前两个因素的具体是什么?
第一、金钱性投资;
CFTC认为比特币和其他虚报货币是《商品交易法》(简称CEA)下的商品,具有和贵金属相同特征:而sEC将比特币描述为一种分做的点对点虚拟货币,可以像金钱一样使用,也可以与其他货币进行兑换,用于购买商品和服务。美国最高法院多次声明,豪威测试的灵活性足以覆盖新兴的投资环境,这里的金钱性投资只要满足投资者提供的“金钱”具体且明确的考虑,以换取具有实质性证券特征的利益即可并不要求是现金形式。比特币等私人货币具有金钱性投资价值,TH作为加密数字货币的重要一员也不例外。这里并无充足的理由证明ETH;不属金钱范畴。条款关键在于此处的金钱是否由投资参与者提明。而以大坊进行ICO那集的比特而来自于投负者,毋常管敬也所会这个要求。
第二、投资于共同企业;
在对The Dao项目的调查报告中,SEC认为购亚买DAO代币的投资者正在投资一个共同企业,但SEC并未给出具体分析来能证区的规觉。在SEC诉豪威公司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也没有解释“共同企业”的信义。后来美国地方法院在众多判决中多次涉及“共同企业”概念,但对“共同企业”判断标准各有千秋。一部分法院采用水平共同性观点,主要关注点在于是否汇集多个投资者的资产,将不同投资者之间的命运相关联,以便共享企业利润和风险:水平共河性强商共军或工集投资名的资金。另外一部分法院则采用垂直共同性观点,其中轻贸装的合运与发能人的成功紧密相关,而不是与其他投资者的命运相关联。该现点分为厂心的维直北间性和狭义的垂直共同性,前者要求所有投资者的命运都取决于发起人的努力业知识;后者要求投资者的命运交织在一起,并且依赖于第三方(包括管理者和组织者)的努力和成功。
在水平共同性观点下,参与ETH众筹的投资者的确被汇集在一起,尽这些投资者之间是相对独立,可以自由判断是否参与ETH的众筹,但是一且他们被汇集在一一起后,就具有了利益共同体的特点。所以,用水平共同性的观点分析,以太坊符合证券特征的可能性较大。在广义的垂直共同性观点下,投资者的命运取决于发起人的努力或专业知识,虽然每个ETH的持有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以太坊上的应用程序开发,但是ETH的持有者依然可以从以太坊基金会或者开发团队鼓励此类应用开发的努力中受益。一般而言, 基于以太坊技术的应用程序越多,其ETH持有者出售代币可以获得更高利润。狭义的垂直共同性理论要求同时满足水平共同性和广义的垂直共同性观点,在前两种理论观点下,如果以太坊存在共同企业,则在狭义的垂直共同性理论下自然也存在共同企业。
尽管存在不同的理论观点,我们认为,以太坊被认定为存在共同企业的可能性非常高。




























































